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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富有创新精神和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法典

发布日期:2023-07-12

法学院教授 王金堂

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国内广大民法学界专家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历经五年的艰苦工作,并克服了百年未遇的新冠疫情带来的严峻挑战,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开创了我国法典编撰立法的先河,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

一、民法典出台的重大历史意义

(一)从政治层面看,民法典的编撰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标志之一。“盛世修典“,从国内外历史上的主要大国发展经验来看,在其制度发展的成熟时期制定法典并加以实施,是一种常见的做法。编撰新中国民法典是我党成立以来从未放弃的重要任务,在本次民法典起草并通过之前,全国人大立法部门曾组织民法学专家在1954年-1958年、1962年-1965年、1979年-1982年、2001年-2002年组织起草过四次新中国民法典草案,但因社会经济、政治等条件制约而未能成功。此次民法典编撰并获得通过,首先有赖于党的坚强领导。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编撰民法典的目标,已经把新中国民法典的制定上升为重要的政治任务。政治意志的推进是制定民法典的最重要推动力。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为民法典编撰提供了强大政治动力和指引,是新中国第五次民法典编撰成功的根本保障。

(二)从经济层面看,民法典是保障和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石。民法典含物权编和合同编。物权法主要调整静的财产法律关系,体现着法律定分止争的功能,物权编中关于土地所有权制度的规定,集中体现了我国实现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特色。合同法主要调整动的财产法律关系,体现着法律实现促进社会财富流转和市场繁荣的功能,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三)从社会层面看,民法典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保障。此次民法典不仅全面规定了人格权,而且在许多法律制度中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例如在婚姻编中设立了离婚冷静期制度,在侵权编高空抛物问题的处理上规定了公安机关和物业管理人的义务等等。

(四)从司法层面方面,民法典成为新时代民事司法活动的“宪章”,为民事司法实现“良法善治”提供了保障。此次民法典的编撰,是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的依法治国十六字方针的重要标志性成果。

二、民法典性质

作为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法典,这部民法典坚持了民法作为“老百姓的法”的初心,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性质。

(一)民法典是一部人权法。民法典单设人格权编,是积极践行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体现了新时代党和国家对民事主体权利的全方位保护,是具有中国特色人权保护的重要体现。

(二)民法典是一部权利法。民法是权利本位法,其基本任务就是为民事主体赋予权利、界定权利和保护权利。这部民法典在人格权方面为民事主体明确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九种权利和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两种权益,并采用“等”字设置了兜底条款,体现了对民事主体人格权的高度重视和保护的态度。

(三)民法典是一部改革法。此次通过的新中国民法典贯彻了创新发展的要求,在法典体例、物权法制度、侵权法制度等多个重要方面体现了改革创新的立法理念,并落实了总书记提出的凡是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要求。

三、民法典的特点

新中国的首部民法典在学界和社会各界都受到了好评,其主要原因是民法典在继承了古今中外民法制度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大胆创新,并形成了自己鲜明的特点。主要特点可以总结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法典体例创新前所未有。法典体例问题是编撰法典时需要首先考虑的重要问题,是法典编撰的基础性技术问题。该问题在民法学界内部也已经争论了多年。从大陆法系主要的代表性法典模式来看,在新中国民法典通过之前,主要有两种体例模式,一是《法国民法典》体例模式,也称之为法学阶梯模式,该模式分为三编结构:即人法编(含婚姻法、收养法、监护等)、物法编、获取各类所有权的方法编(含继承法、合同法、担保法等)。该种模式简单明了,但是逻辑上略显单薄和落后。二是《德国民法典》体例模式,也称之为潘德克吞模式,该模式为五编结构:即总则编、物权编、债权编、亲属编、继承编。该模式体系化强,内部逻辑清晰,但存在有物权编而没有人格权编即所谓“见物不见人”的问题,其合理性和实用性面临着时代的考验。本次新中国民法典编撰采用了前所未有的“七编结构”,即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并形成了民法典体例上的“中国模式”,是我国民法学界为世界民法典编撰体例贡献出的“中国经验”,值得高度肯定。

(二)法典编撰体现了实事求是的立法理念和制度自信。传统大陆法系民法源远流长,法典传承1500余年,特别是自《德国民法典》以来近百年间,大陆法系已经形成了大量体系化理论学说、规范和教条,这些理论在指导民法立法、司法和法学研究活动中有一定的规范意义,但无形中也形成了一些刻板“教条”和“框框”,如法典体例中的潘德克吞模式,侵权法中的过错理论、私权、公权划分理论等等,即使这些“规矩”已经不敷现实需要,但要突破这些“规矩”仍然面临无形但顽固的观念“障碍”。此次民法典编撰克服了这一“流弊”,从体例选择到诸多具体制度的规定,都能够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创造了许多古今中外前所未有的好制度。以高空坠物致人损害为例,原《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一规定尽管能够解决受害人的赔偿问题,但是也使得无辜的居民可能无端成为“被告”,而真正有能力预防和惩罚此类现象的物业公司及公安部门等主体却“置之事外”,从而引发诸多困扰。新《民法典》对这一问题做了更科学、更人性化的规定。与原《侵权责任法》相比较,《民法典》在这个问题上有两大进步,一是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避免了类似案件中物业企业作为旁观者的不合理现象;二是明确规定发生建筑物抛掷物品致人损害案件,需要有关机关介入调查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犯罪嫌疑人),结合前期公安部等部门的相关规定,建筑物抛掷物品致人伤害或死亡案件发生后,公安部门需要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这样就使得该类案件极有可能通过先期侦查程序找到真正的侵权人。通过上述努力未能查明侵权人,从而还需要就受害人损失进行补偿的,再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从而为受害人提供了兜底性的法律保障。在这一问题的处理上,《民法典》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和在民事立法领域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价值追求,值得充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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