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合同管理,严格合同责任,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学校对《青岛科技大学合同管理暂行办法》(青科大字〔2006〕39号)进行了修订,印发了新的《青岛科技大学合同管理办法》(青科大字〔2020〕70号)(以下简称《办法》)。
近日,记者就该《办法》修订的背景和意义、修订后的特点和亮点等问题采访了分管法律事务的校党委副书记张鸿波——
记者:学校为什么要对《办法》进行修订?修订的意义是什么?
张鸿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高校作为独立法人个体,拥有了各项各类的自主权,无论是学校内部自身管理,还是和外界交往交流,作为实施依法治校的重要节点,合同管理已然成为学校运行保障、科学治理的基础。
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成立以来,强化事前预防、事中化解和事后救济,加大法律风险研判、咨询和宣传,形成了较规范的合同审查机制,合同管理的专业化水平不断提升。但是,随着相关新的法律法规的出台,在合同归口管理、履行监督、责任追究、文本统一、审批签署、授权委托等方面的不足逐步凸显。为此,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对《青岛科技大学合同管理办法》2006版进行了修订。
记者:《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张鸿波:《办法》共11章51条。第一章总则,共6条,明确了制定依据、合同及合同管理界定、订立原则、工作机制、保密要求。第二章管理部门与职责,共5条,明确了管理部门,以及主管部门、归口管理部门、承办单位及承办人的工作职责。第三章合同归口与授权,共2条,进一步明确了八类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业务范围及授权管理事宜。第四章合同谈判与起草,共5条,对合同谈判的组织、文本使用、合同条款、合同语言和争议解决等作了说明。第五章合同审批与签署,共8条,细化了重大合同、重要合同及一般合同的划分标准和审批签署流程,明确了承办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审核内容,对合同审核应提交的材料以及审核意见的提出与修改等作了具体要求。第六章合同用章与监管,共4条,对用章类型、审批流程、用章保管等进行了规定。第七章合同履行与变更,共5条,对合同履行要求、异常表现、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财务结算、审计监督等做了规定。第八章合同纠纷处理,共4条,包括责任划分、处理程序、资料收集、经费支付等要求。第九章合同档案管理,共5条,进一步明确了合同档案管理的总体要求以及承办单位、承办人、归口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各自的责任。第十章管理责任追究,共2条,包括责任划分及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情况。第十一章附则,共5条,对独立法人单位合同的修订、管理以及本办法的数额界定、执行依据、施行日期及解释单位等作了说明。
记者:新的合同管理办法有哪些特点与亮点?
张鸿波:与2006版合同管理办法相比,新的合同管理办法有以下特点:
(一)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以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划清了重大合同、重要合同与一般合同之间的界限。
1.重大合同主要包括:合同金额200万元以上的采购类合同、捐赠类合同、金融类合同;合同金额500万元以上的自然科学横向科研合同、50万元以上的人文社会科学横向科研合同;土地出租(借)及房屋对外出租(借)合同;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战略合作类合同;涉及学历学位或者与国(境)外机构合作的教育培养类合同;其他涉及学校重大利益、权利义务关系复杂、可能存在较大法律风险的合同。
2.重要合同主要包括: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上、不足200万元的采购类合同、捐赠类、金融类合同;合同金额3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自然科学横向科研合同,3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人文社会科学横向科研合同;其他科研成果转化合同、战略合作类合同。
3.一般合同主要包括:合同金额5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采购类合同、捐赠类合同、金融服务类合同;合同金额300万元以下的自然科学横向科研合同、30万元以下的人文社会科学横向科研合同;重大合同和重要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
(二)实行分级审批。学校各类合同签订应由校长或校长授权委托的相关负责人,按照学校合同管理分级审批要求进行签署,禁止合同倒签。
1.一般合同经合同承办人确认、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查,报归口管理部门和法律事务办公室审核,原则由校长授权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署。
2.重要合同经合同承办人确认、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查,报归口管理部门和法律事务办公室审核,经分管校领导审批,或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原则由校长授权分管校领导签署。
3.重大合同经合同承办人确认、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查,报归口管理部门和法律事务办公室审核,经分管校领导、校长审批,或提交党委常委会审定后,原则由校长签署。
4.合同标的涉及不满5万元并即时清结的合同,可不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确有需要订立合同的,学校授权各合同承办单位自行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学校授权委托人,代表学校审查、签署。
其中,科研合同的审批,可直接报归口管理部门和法律事务办公室审核。
(三)明确职责划分。《办法》规定:学校合同事务由主管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和承办单位依各自权责进行管理和办理。
1.明确各级管理职责。法律事务办公室是学校合同事务的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范围为相应类型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发起订立或者负责履行合同的单位为合同承办单位,包括各学院、部(处)、室、所、中心、校区等,科研合同承办单位为归口管理部门。承办单位对合同的订立、送审、履行承担主体责任,其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承办人是直接责任人。科研项目合同承办人即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主管部门、归口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2.强化合同履行责任。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情况出现较大变化或出现不可抗力,需要补充、变更、解除合同的,合同承办单位、承办人应当按规定的合同审批权限和程序再报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合同承办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处理,处理时应先协商解决,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的,应当订立书面协议;不能协商解决或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拟采取诉讼(仲裁)方式解决的,应及时报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审议。其中,科研合同纠纷处理的第一责任单位是归口管理部门。合同纠纷处理完毕,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存查。
(四)规范委托授权。学校根据合同业务类型对校内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进行合同专项归口管理授权。
1.明确归口授权范围。学校依据合同内容、事项责任、经费来源,将合同分为科研、战略合作、教育培养、采购、金融服务、出租出借、捐赠、综合等八类,分别归口到科技处、合作发展处、人文社科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交流合作处、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工作处、团委、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基建处、后勤管理处、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办公室、图书馆、保卫处、财务处、审计处、宣传部、基金会、校长办公室等20个职能部门,并细化了其业务授权范围。
2.强化法人授权管理。法律事务办公室统一管理与合同相关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事宜,出台了《青岛科技大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管理办法(试行)》,制作了标准的《授权委托书》,其中代表学校对外签订合同、开展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参与投标,办理产权登记,以及进行诉讼、仲裁等都需要办理授权委托。取得授权的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擅自将相关授权转授他人。
(五)发布示范文本。随着《办法》的颁布实施,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在归口管理部门草拟基础上,经律师同意审核,加上学校QUST水印,制定公布了25个合同范本。随后将确定一批公布一批,逐渐完善充实。
(六)实现一次办好。《办法》实施之后,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将进一步完善现有审批流程,各合同承办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可网上提交申请审核,并可网上获取合同审查意见,从申请到审批、盖章,实现一网通办、一次办好。
记者:学校将如何进一步推动合同管理工作?
张鸿波:《办法》出台后,学校将进一步着手做好以下工作:
(一)完善学校合同管理制度体系。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形成较为科学规范的合同管理实施细则和业务合同示范模板,并提交法律事务办公室审定,加强不同类型合同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规范学校合同授权委托工作程序。严令取消全校各部门、各学院、校直各单位、各校区对外签订合同的权限,未经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学校任何单位不得以学校名义和本单位名义对外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学校根据业务类型对相关职能部门逐步进行归口管理授权,取得授权的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学校合同管理办法制定各自业务范围内的合同管理实施细则,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合同审核和管理工作。
(三)推动合同管理责任追究机制建设。各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合同管理的第一负责人,单位负责合同管理的专门人员是合同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违反合同管理办法签订合同,或由于合同管理、履行不当损害学校利益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将追究责任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相关机关依法处理。
(四)加强合同管理工作的指导与监督。法律事务办公室切实履责,对归口管理部门拟定的业务范围内合同管理实施细则和标准合同范本进行审定,对影响重大、法律关系复杂及有争议的合同进行会审。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不但要为各单位提供合同相关的法律指导与服务,还要对各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通过定期进行合同管理专项检查,及时通报检查情况,帮助相关单位梳理合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其规范管理流程。
(五)夯实合同管理工作队伍基础。学校各单位需要指定合同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将大力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效果显著的培训,帮助合同管理人员提升业务水平。